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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收购的异同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13 10:15)    点击:726

  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收购的异同

  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收购的异同:

  一、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收购的相同点:

  1、支付对价的方式相同。

  不论是资产收购还是直接股权收购,收购企业支付对价都采取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相结合三种方式。

  2、交易中对资产、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原则相同。

  不论是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财税[2009]59号《通知》和《企业重组管理办法》都给出了一般和特殊两种处理方法:在适用于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企业收购资产、股权相关交易均要求按以下原则进行:

  (1)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资产或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适用特殊性处理要求的条件相同。

  企业收购资产、股权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均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收购资产或股权的比例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资产或股权的75%。

  (3)自资产或股权收购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收购资产或股权交易对价中发生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在资产或股权收购过程中取得股权支付的被收购企业原持有20%以上股权的股东自收购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6)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资产和股权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②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③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4、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相同。

  企业不论是发生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业务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资产、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

  (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3)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股权收购所体现的资产公允价值评估报告。

  (4)涉及各方股权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5)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二、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收购的差异:

  1、获得的权利不同。

  资产收购获得是对企业全部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权,即资产收购交易完成后,收购企业对向被收购企业已收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存货等可直接或派人组织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所经营的资产享有绝对的处置权;而股权收购购买的是对被收购企业资产的拥有或控制权,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其财产也没有直接的处置权。

  2、承担风险的方式不同。

  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直接组织或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和处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活动,如采购风险、销售风险、资产储备风险、运输风险、决策风险、投资风险、纳税风险等等。股权收购只承担投资收益风险,在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也远远不如实施资产收购的企业。

  3、在利益分配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被收购企业经营成果的直接分配者,而股权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管理,除持股比例达到一定比例并出任董事长外,一般均是被动地接受经营成果的分配。

  4、会计核算运用的科目不同。

  对于资产收购不论是采取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或者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对收购的资产都应按资产收购清单中的交易资产名称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应收应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等等。而股权收购不论是采取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或者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对收购的股权一律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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