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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及兼并的程序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19 11:56)    点击:268

  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及兼并的程序

  公司兼并的概念

  公司兼并是指经由转移公司所有权的形式,一家或多家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责任不需经过清算都转移为另一公司所有,而接受全部资产与责任的另一公司仍然完全以自身名义继续运行。公司收购则是指一家公司经由收购另一公司的股票或股份等方式,取得该另一公司的控制权或管理权。

  企业兼并主要形式

  (一)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二)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公司兼并的一般程序为:

  1.双方董事会各自通过有关的兼并收购协议

  这些决议的内容应包括:

  (1)被兼并公司的名称;

  (2)兼并的条款和条件;

  (3)把每个公司股份转换为续存公司或任何其它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它证券,全部的或部分的转换为现款或其它资产的方式和基础;

  (4)关于因兼并而引起续存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和声明;

  (5)有关兼并所必需的或合适的其它条款。

  有关新设(合并)决议,必须载明:

  (1)拟进行联合的诸公司的名称及拟联合成立的公司名称,即以后被称为新设公司的名称;

  (2)联合的条款和条件;

  (3)把每个公司的股份转为新设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它政权,全部的或部分的转换为现款或其它财产的方式及基础;

  (4)就新设公司而言,依本法令设立的各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必须载明的所有声明;

  (5)被认为对拟进行的联合所必须的或合适的其它条款。

  2.董事会将通过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并由股东大会予以批准。

  美国公司法一般规定,在获得有表决权的多数股份持有者的赞成票后,决议应被通过。德国的公司法规定,凡股份有限公司的兼并决议,需要全部有表决权的股东的75%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3.兼并各方签订兼并合同

  兼并合同也必须经各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兼并收购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1) 续存公司增加股份的数量、种类;

  (2) 续存公司对被并入公司的股东分配新股的规定;

  (3) 续存公司应增加的资本额和关于公积金的事项;

  (4) 续存公司应支付现金给并入公司股东的条款;

  (5) 兼并各方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合同的日期;

  如是新设合并公司,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1) 新设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2) 新设公司的总部所在地;

  (3) 新设公司对合并各公司的股东分配股份或现金的规定;

  (4) 新设公司的资本额、公积金的数额及规定;

  (5) 合并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公司的时间和进行合并的具体时间。

  4.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政府部门登记

  在上述决议被批准以后,续存公司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进行登记注册,被解散的公司进行解散登记。只有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这些登记之后,兼并才正式有效。兼并一经登记,因兼并合同而解散的公司的一切资产和债务,都由续存公司或新设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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