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职务侵占罪无罪辩护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9-30 16:25) 点击:421 |
作者:郭安青 案情介绍: 青海省西宁市城x区人民检察院宁x检刑诉字[200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在担任XXX实业有限公司会计,财务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工作便利,涂改其本人及其他数人职工养老保险金基数申报花名册上的基数,利用、使用报销假发票等手段非法报销13566元人民币,将属本单位的该笔财产非法占有,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刑事责任。 案情分析: 本律师作为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根据被告人对案情的陈述及相关事实,根据起诉书所附证据,从事实,证据,程序,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行为要件,均构不成犯罪,为其作了无罪辩护。公诉机关对本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表示认同 审判结果: 休庭后,经管辖法院建议,公诉机关及时撤回起诉,立案公安机关撤消案件,并依法向被告人王××送达了(2008)x刑初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书送达后,被告人王××热泪盈眶,真正感到了法律对她的公正裁判,本辩护人又及时协助被告人办理了法院对其的“取保候审”撤销手续,王××真正恢复了公民自由身份。 办案人:郭安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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