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x被故意伤害致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9-30 16:21) 点击:414 |
作者:郭安青 案情介绍: 2008年6月15日,xx省××看守所内,发生一起因监管干部严重玩忽职守渎职行为,引致一同室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十二人,将同室另一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苏×,在长达三十余天中群体多次殴打、虐待致死的恶性案件。 本律师受理了二案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 目睹受害人亲属为未满十八岁的儿子竟在被监管下就被多人采用令人发指的残酷手段暴虐而死的悲痛愤恨复杂感情,倾听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涉案监管人员如此渎职失信于民的犯罪的疾利控诉,为儿子惨死而要求公道,为凶手群体猖狂而愤求惩处,为严重渎职人员疾控依法追究,为中年丧独子老年无依无靠而悲痛欲绝地主张民事赔偿的强烈意识,本律师敏感地意识到这是二起现今“构建和谐平安法治社会与坚决严惩犯罪”新社会形势下具有特殊典型、又具有它的特殊特征的案件,处理结果妥否对如今打击犯罪,抚慰受害弱体,平息社会矛盾,达到社会和谐有着典型特殊社会意义。 案情分析: 纵观二案附带民事赔偿中程序的调解达到履行完毕,充分反映和体现了附带民事调解在我国刑事司法审判程序中的重要作用,是在追责犯罪为主向的同时不能忘却和放弃使用的重要程序,通过该二案,更反映出本二案的调解思路,选择调解及入点,调解方式,程序的启动,是一种崭新的新思路、新方式,是一种“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平衡社会的激化矛盾”新尝试,这种成功的事实勉励我们律师在办案中,在常规代理工作中不断开拓思路,认准社会形势,开创新路径,创设新方法,使律师代理工作处处风景这边独好。 办案人:郭安青律师 审判结果: 根据二案的冲突点及犯罪主体与受害主体寻求解决本案矛盾冲突的平衡点,又客观分析和利用“打击犯罪、惩罚犯罪被告人,赔偿、抚慰受害人,宗旨然是实现社会和谐平安为目的”。根据二案的不同犯罪性质,不同犯罪主体,审判程序先后,适用法律依据不同,受害人在二案程序中寻求赔偿救济的企盼点差异,本律师凭着多年办案丰富经验,着力于社会矛盾平衡点,设计了依法、适时,不违反诉讼程序的民事赔偿中的调解方案,及时抓住和利用庭前附带民事调解的环节,依法、依事实、讲情讲理,巧妙运用,得到了二案负有赔偿责任与义务的附带民事被告人的理解和配合,并在二案法院的主动促动下,使二案在附带民事中原告人的诉求,达到了充分体现,犯罪被告人甘愿接受法律制裁,附带民事被告人也乐意尽力补偿与赔偿,受害人也在进行控拆犯罪的同时,依法依情得到妥当的赔偿与抚慰,并在一定的程度上给予了谅解,为及时使受害人的附带民事诉求及时得到兑现,法院及时作了附带民事调解书。二案均依调解书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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