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合同诚信履行,保护合同权益 酣战十六个月,三案五战四捷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9-30 16:19) 点击:262 |
作者:郭安青 案情介绍: 第五战(齐某胜诉) 金xx上诉齐某商铺房租赁(转租)合同纠纷案 【案情】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一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摘录)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金xx(化名),身份证号码xxx12119690819xxxx,男,汉族,医师,住西宁市城x区xx巷x号x栋xxxx室。 委托代理人刘xx,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齐xx(化名),身份证号码xxxx2419640226xxxx,女,汉族,农民,住西宁市城x区xx巷x号楼xxx室。 委托代理人郭安青,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诉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齐某承担商铺设施、维修费用41724元和违约金3万元,合计71724元。” 被上诉人辩称维持原判。 ……。 【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不持异议,本院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金xx与齐xx签订的《商铺房租赁合同》 第六条约定“租赁期内,甲方必须提供水电暖等配套设施,并通过乙方使用合格为准”,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约定该商铺要以符合金xx作为开办xx医院使用合格为标准,且金xx与齐xx交接铺面时,对租赁房屋是否存在上下水管道不通、二楼卫生间渗水、消防设施不过关等租赁物不合格,未提出过异议。而金 xx在承租后,对该商铺实际进行了装修,用于开办xx医院。现在合同履行中,金xx提出齐xx违反合同义务,提供的租赁物不合格,应承担其雇人维修商铺设施费用。诉讼中,金xx虽提供了记账凭证、进账单、收据等证据以证实其支付维修费用41724元,但金xx对其发生的费用是否系齐xx提供的租赁物不合格造成,未提供直接有效证据加以证实,且金xx主张齐xx违反合同约定未提供符合约定的租赁物属违约行为的理由,无事实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情分析: 【总注】 前述三案五诉程序中所注写当事人姓名与名称,均为化名,如遇同名,纯所偶和,特此说明。 【代理律师办案有感】 前述三案五诉四赢案例及程序、诉讼结果,其相互之间不是绝对独立、互不相干的,而是: 从案情上,互相渗透交叉;从法律关系上,有包容与被包容、主与次的关系;从证据的适用主体、举证程序、适用上,有互为适用共同性,又有举证不当将影响另案胜败风险;个别证据甚至是对方当事人所期盼、诱导本证当事人失误,为其提供证据、为其履行举证义务、解决其举证不能的囧境的争夺对象;从当事人构成来看,有明着对立、中立,暗中和背后、异案中且相互串通、联合、配合,这主要是因涉及到各自利益和得失,所致使本来就较复杂的案情就更错综交缠了。 所以在代理前述案件中,必须先看清三案的全局战略情势和目标,互相影响,各不同主体(明着的和隐身的)在三案中各自所起的作用和各自目的,对每案从战术上也要设计好,先后程序、轻重主次要走好,还要调整好各案之间的协作关系,要预见、考虑各案诉讼行为对另案诉讼和结果带来的利弊关系和作用。正因为如此,本律师才笔下有感,列出前述案例,供同仁和关心办案实务的志士共鉴。 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郭安青律师 2013年2月19日于西宁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不持异议,本院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金xx与齐xx签订的《商铺房租赁合同》 第六条约定“租赁期内,甲方必须提供水电暖等配套设施,并通过乙方使用合格为准”,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约定该商铺要以符合金xx作为开办xx医院使用合格为标准,且金xx与齐xx交接铺面时,对租赁房屋是否存在上下水管道不通、二楼卫生间渗水、消防设施不过关等租赁物不合格,未提出过异议。而金 xx在承租后,对该商铺实际进行了装修,用于开办xx医院。现在合同履行中,金xx提出齐xx违反合同义务,提供的租赁物不合格,应承担其雇人维修商铺设施费用。诉讼中,金xx虽提供了记账凭证、进账单、收据等证据以证实其支付维修费用41724元,但金xx对其发生的费用是否系齐xx提供的租赁物不合格造成,未提供直接有效证据加以证实,且金xx主张齐xx违反合同约定未提供符合约定的租赁物属违约行为的理由,无事实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终审判决】 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应予维持。金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17元,由金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详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一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此略) 【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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